第一千零一十章 变法(二)(1/2)
皇太子臣朱若峰谨奏:为变法图强、求长治久安事。>
儿闻天下之治,有因有革,期于趋时适治而已。治世不一道,便国不必法古。保守若涑水先生,亦曰:‘正统不必常相继‘。制度为琴,人力为瑟,琴瑟不调,不解而更张之,不可鼓也。夫天下有愿治之心,父皇有必为之志,故颁布《明定国是诏》,励精图治,以安天下。儿不揣愚陋,日夜思惟,谨就今时之所宜者,条为十三事,开款上请,用备圣明采择。伏乞圣慈垂鉴,俯赐施行。计开:>
一、考核法>
儿闻人主之所以驭其臣者,赏罚用舍而已。用舍赏罚之当,在于综核名实。愿父皇慎重名器,爱惜爵赏,用人必考其终,授任必求其当,有功于国,公侯不吝;无功于国,敝袴勿予。>
乞敕下吏部严课之法,审名实之归,改京宫及外官三六年之考为一年一考。年初着京师外省各衙门之官,拟定计划;次年初考核,超额者优秀、达标者称职、未达标者不称职。须明白开具,以为殿最,赏罚进退,一以功实为准。毋徙眩于声名,毋尽拘于资格,毋摇之以毁誉,毋杂之以爱憎,毋以一事概其平生,毋以一眚掩其大节。改革之要,首在吏治,伏乞圣裁。>
二、新常平法>
儿闻三年耕,必有一年之食;九年耕,必有三年之食。以三十年之通,虽有凶旱水溢,民无菜色。然后天子食,日举以乐。>
古时以常平法,遇贵量减市价粜,遇贱量增市价籴,丰则贵取,饥则贱与,保护农户,以固国本;宋时改以青苗法,折储粮为本钱,低息放贷于农户工匠,抑豪绅高利盘剥,“民不加赋而国用足”。>
此二法皆有利弊。父皇令大明钱庄放贷于农工,实兼具二法之长,避其之短也。然钱庄放贷,需有抵押,贫户薄产,难享其利。儿以为可让贫户请富户担保而贷之;若遇诚实守信之贫户,无担保亦可贷之。>
我朝田赋,一律改征折色,虽省却输送储存之费、免除侵蚀分款之弊,然银贵谷贱,农户以谷物折银,难免为豪商盘剥。儿以为田赋三成,可征实物,存于仓库,以备不时;余者七成,改征钱钞,如此无银贵谷贱之患矣。伏乞圣裁。>
三、钱钞法>
夫物以稀为贵,流通之货,贵在于多。我朝多铜而少银,赋税复多征以银,常此以往,银根紧缩,消费不畅,又有银贵伤民之事。>
儿以为,可多制铜钱宝钞替换白银,赋税征收宜以铜钱为主、辅以宝钞,金银贵重之物,不宜缴税。太祖时,曾制宝钞,惜乎单向兑换,损伤信用,功败垂成。可印制宝钞若干,令大明钱庄自由兑换宝钞与金银铜币,赋税征收、官吏兵员俸禄,亦可杂以宝钞。若此,信用立焉。>
儿窃以为钱钞盛行,富民之道也,伏乞圣裁。>
四、预算法>
儿闻冢宰制国用,必于岁之抄,五谷皆入,然后制国用,量入以为出。收支之道,贵在平衡;平衡之术,首在预算。请于年初令各部及省府州县,预算支出,次年初核之。节省者褒之,超支者罚之。伏乞圣裁。>
五、新里甲法>
儿闻民谚云:“皇权不下乡”。我朝祖制,以一百十户为一里,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,余百户为甲,甲凡十人,岁役里长一人,甲首一人,董一里一甲之事,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,凡十年一周,曰排年。在城曰坊,近城曰厢,乡都曰里。里编成册,册首总为一图。鳏寡孤独不任役者,附于里后为畸零。>
里甲厢坊之长,并非官吏,亦无俸禄。朝廷政令,推至乡野,难矣!儿以为可改里甲厢坊之长为吏,发给俸禄,以行皇令。伏乞圣裁。>
六、驿传法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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